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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:
江苏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认定暂行办法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,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,鼓励农村大学生回乡创业,不断增加农民收入,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江苏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(以下简称“电商村”)是指,村民在本地以自建网站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等方式,销售本地生产的农产品或加工品(在线完成交易过程),并达到一定普及面和销售规模的行政村。
第三条 “电商村”由省商务厅负责考核认定。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商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,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有关情况。
第四条 “电商村”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,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。
二、申报条件
第五条 “电商村”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所在地政府有明确的支持政策,村委会对电子商务发展有专门人员分管,并有具体的推进措施。
(二)从事电子商务的家庭户数占行政村家庭户数的比重不低于30%;或电子商务集中度较高,以不多于5家的电商大户实现40%左右的电子商务销售额。
(三)相关从业人员占村民总数的比重不低于50%。
(四)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以地产农产品或加工品为主,以农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,以加工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。
(五)产业特色明显,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。
三、申报材料
第六条 申请“电商村”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商务部门推荐文件。
(二)江苏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申报书
1.行政村概况,包括自然资源、人口规模、总户数、人均收入水平等。
2.电子商务发展情况,包括发展历程、近两年交易额、现有网店数量、当地生产加工能力等。
3.综合效益,包括带动种植业、养殖业、加工业发展,带动物流、快递等产业发展,以及带动本地村民就业、大学生回乡创业等情况。
(三)相关证明材料
1.村级分管人员情况。
2.网店交易额复印件。
3.支持发展的政策文件复印件。
第七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,各省辖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,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上报。
四、认定程序
第八条 自愿申报。“电商村”由县(市、区)商务部门负责申报,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基本合格的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。
第九条 实地复核。省商务厅相关处室组成复核小组,分别赴各地进行现场复核,并将复核情况提交评审组。
第十条 专家评审。省商务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,对经复核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审核,提出评审意见。
第十一条 结果公示。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,对符合条件的“电商村”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。
第十二条 发文公布。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,由省商务厅发文认定并予授牌。
五、监督管理
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“电商村”统计表(见附件),省商务厅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。
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省级“电商村”有效期两年。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每年对“电商村”进行一次核查,省商务厅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,复审情况作为重新认定的依据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撤销资格:
(一)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;
(二)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三)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情况的;
(四)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。
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,及时宣传推广“电商村”成功经验,并对“电商村”的发展给予一定支持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。
附件2:
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村申报表
行政村村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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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区(县) 及乡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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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销售产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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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始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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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获得称号 及授予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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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 |
姓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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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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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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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、邮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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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电子商务 交易额(万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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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产品 销售额(万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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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家庭户数(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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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网店户数(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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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数(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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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从业人数(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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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商村发展情况 简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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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(县)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|
推荐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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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商务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|
初审单位(盖章)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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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日期: 江苏省商务厅制
暂无信息